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合同生效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屬不同的合同法範疇和不同的制度。
《合同法》沒有直接規定期待權的保護,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已經實現;條件宣傳不當的,視為條件未達到。”該規定通過有條件的模仿成就或失敗,間接保護了相對人的期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