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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安全決策是什麽?

法律分析:安全活動的三個定義有兩層含義:

壹是對事故隱患、有害因素和安全生產問題,要做出“三定:1,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限(定時間),定整改人員,特別是責任人(定人)。

二、建立安全生產機構,做到“三定1,定機構(單位);2.固定人員編制(人員);3.明確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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