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壹般取得結婚證就是確立夫妻關系。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法律關系始於結婚登記和結婚證。根據法律,結婚的唯壹合法程序是領取結婚證。
根據相關規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 2月1之後不承認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實際上屬於同居或者事實婚姻,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並不為同居提供保護。
婚姻登記的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簽署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綜上,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涉及到孩子和財產問題,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壹)第七條
未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提出離婚訴訟,應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