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與高級人民法院的區別如下:1。不同層次:1。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統的壹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人民法院。(2)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壹級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上級是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二是受案範圍不同:中級法院負責本市影響較大的壹審案件和下級基層法院上訴的二審案件。高院負責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壹審案件和下屬市中院上訴的二審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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