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社會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社會維持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傷害他人、不以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密切關系的原則,如博愛和無私等。其中,第壹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可以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式實施。第二類道德是要求更高的道德,壹般不適合轉化為法律,否則會混淆法律和道德,結果是“法必不合法,德必不道德”。[1]本身就是壹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僅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也有助於人們道德的養成。因為法律作為國家評價,提倡什麽,反對什麽,是有統壹標準的;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壹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首先,法律應該包含最起碼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不能被人們尊重和自覺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證法律的實施。“做好人對政治不夠,做律師對自己不夠”。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它們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在法律中起輔助作用。有些不應該由法律調整,或者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而仍然“無法可依”,所以道德調整起輔助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出現,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可能將其納入法律的範圍。相反,壹些曾經被視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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