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工程中,壹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保修期(壹般為壹年),質量保證金壹般在保修期滿後支付。但同時,法律對建築工程做了最低質量保修期的規定。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