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擴展數據
案例:與14歲以下“女友”發生性關系被判有期徒刑壹年半。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強奸案。被告人楊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2065438+2007年9月底,被告人楊某通過QQ軟件添加被害人姚某為好友,後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17 10年底,被害人姚某不願回家,被告人楊某在明知被害人姚某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將被害人姚某帶回其租住的地下室與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系。第二天晚上,被告人楊被警方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被害人姚某不滿14周歲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楊犯罪時未滿18周歲,犯罪情節輕微,應當從輕處罰;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或者偶犯,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楊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和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與14歲以下“女友”發生性關系獲刑壹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