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埋藏或者隱藏在公民祖屋內,能夠證明屬於其祖屋財產的,在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占有的情況下,應當判定屬於公民私人財產。
有些陪葬品年代久遠,兼具經濟和文化價值,屬於文物。根據《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合法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同時,我國法律並沒有完全禁止文物私人所有。《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法律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四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認領公告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三百壹十九條規定,發現漂浮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準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