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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執法範圍

法律分析: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壹切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施工噪聲汙染、施工揚塵汙染、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

3.環境保護管理: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5、交通管理部門對在城市道路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6、水務管理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與城市管理相關的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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