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拆除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按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住房改善面積十平方米;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住房面積與改善住房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面積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
(五)拆遷本市其他地區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經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且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之和超過2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三)項的規定;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被拆除房屋面積和房屋改善面積之和超過4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規定。
實際用於補償的房屋超過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商品房銷售價格支付。補償房屋的產權屬於被拆遷人。
實施現場房屋補償的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支付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房款的,被拆遷人應當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