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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壹51歲女子與情人預謀殺害丈夫。嫌疑人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正陽壹51歲女子與情人預謀殺害丈夫。黃及其情人閔某殺害丈夫,不僅應承擔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責任,還應承擔侵犯丈夫生命權的侵權責任。

隨著現代生活的復雜化,很多人,除了婚內離婚,有時候愛殺也是婚內很常見的犯罪現象。為了能和情人壹起飛翔,黃不想通過離婚來結束婚姻,於是黃和情人壹起謀殺了丈夫。最終,黃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她丈夫的命卻沒了。

正陽壹51歲女子與情人預謀殺害丈夫。

正陽51歲婦女黃某某為了與情人閔某某生活在壹起,密謀殺害丈夫閔某某。在閔某喝酒的時候,黃直接將他和愛人多次購買的頭孢類藥物放入他的飯菜中,最終導致閔某因兩項沖突而死亡。這兩人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比較強烈,但是因為手段沒有那麽殘忍,最後兩人被判了兩年有期徒刑,可能會引起很多人的質疑,但是故意殺人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嫌疑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故意殺人和侵犯生命

被告人黃某某及其情人閔某某最終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這是壹種刑事法律責任,也是對故意殺人罪刑罰的壹種體現。此外,除了構成故意殺人罪外,二人還構成對閔某生命權的侵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構成侵犯生命權的人要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只承擔刑事責任是不夠的,這兩個人還要承擔民事責任。目前法院只宣判了刑事責任,然後閔某家屬可以起訴,兩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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