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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確認信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查詢核實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被傳喚人到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詢問和調查。質詢時間壹般不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四小時。

NPC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說明時說,草案原規定公安機關對被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查證的違法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再延長24小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壹些地方、部門提出,連續盤問違反治安管理人員36小時太長,應適當縮短;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委員會經與國務院內務委員會、法制辦研究,建議將詢問核實被傳喚人的時間修改為,壹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4小時。

根據草案規定,超出訊問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民警察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規定,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或者不方便閱讀的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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