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證據的有效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賦予公證機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明確規定了公證的這種效力。3.法律行為成立的要素。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才能成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就成為相應法律行為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備要件。
法律客觀性: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