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 22:52:12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1 .名稱預先核準在申請設立之前,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其中可包括壹個或多個有興趣的機構名稱,可用的機構名稱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
2.向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1。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2.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原件1份;3.驗資證明(合夥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銀行存款證明復印件和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4.專利代理人登記表每人壹份;5.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6.專利代理人人事檔案保管證明或退休證明復印件1份,專利代理人原工作地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解聘證明原件1份;7.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8、專利代理工作設施登記表;9.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審批和備案由當地知識產權局審查批準,批準後發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註冊證書及復印件。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專利代理機構登記證》正本和副本後,應盡快在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將以下材料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1、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騎縫章的章程正本壹份;2.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公章的稅務登記證;3.專利代理機構有業務專用章的,還需提交加蓋業務專用章和專利代理機構公章的表格壹式兩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