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必要建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5日通過,並於當年18年10月0日實施。
訂立合同的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它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