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1-10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1,壹級: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有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2.ⅱ級: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3.ⅲ級: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4.四級: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或無自理障礙;
5.5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6.6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明顯畸形,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7.7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8、8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9.9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功能輕度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10級,10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自理障礙。
法律依據
軍人殘疾等級管理辦法
第三條殘疾軍人等級評定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總後勤部衛生部主管全軍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主管同級傷殘等級評定工作。
第五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不得損害國家、軍隊和殘疾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