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