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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手續不全,無法辦理房產證。

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導致購房人未能按預定日期或指定日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買受人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方式的,按照已付購房款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計收標準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時提交房屋權屬登記資料,致使買受人未能在約定和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壹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以按照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因此,當因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而引發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包括:

1.開發商拒絕辦理房產證時,法院在起訴後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訴訟結束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開發商應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付房屋。如果延遲交貨,應根據合同向業主支付違約金。該部門在受理此類投訴時,主要以協調為主。如果開發商和業主協商不成,業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權。這屬於房產管理部門的具體工作,建議直接咨詢房產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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