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所有的財產和其家屬或者他人的財產,只能依法沒收犯罪分子所有的財產。至於是否沒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犯罪分子主刑的輕重;他家庭的經濟狀況和他個人的危險。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為了維持罪犯及其家屬的生活。
3.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所謂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如家庭成員自己穿的衣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等。家庭成員應該有財產,是指家庭* * *和所有應該屬於家庭成員的財產。犯罪分子和他人所有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的部分,不得沒收。個人婚前財產(有證據)屬於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個人財產,如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壹方的生活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