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所代理的他人從事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的任意代理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被代理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表損害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認後,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第三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中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代理行為都被認定為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