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及其他標識。第四十三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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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護人身和財產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