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違約金的比例壹般為30%。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應支付給另壹方的錢。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懲罰違約者和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
特點:
違約賠償金的金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損失賠償變得簡單快捷,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壹旦有違約行為,可以不計算損害範圍而要求賠付,避免了申請賠償損失時舉證和計算損失金額的困難,節約了成本,避免了訴訟程序的拖延。
違約金的適用並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依據,損失的大小也不是絕對的賠付標準。無論有無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均應支付違約金。明顯不合理或者過分高於損失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減少。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和損失的大小並不要求完全壹致,同時也不能太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