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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沒有標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不負責,國家也不會補償。因自然災害造成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或者需要救助的,國家會給予適當救助或者補償,但不是補償。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和設備;(四)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報告處理;(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及相應措施;(6)災後應急救援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第十條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計劃和儲備庫計劃,並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特點、居民數量和分布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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