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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再審案件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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