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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3條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的規定。

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各國法律壹般都規定租賃合同比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壹樣,對租賃物的瑕疵承擔擔保責任。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又稱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不能因為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而從使用中受益。出租人財產的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當保證交付的租賃物能夠被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正常使用。構成出租人對財產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有兩種:

1.租賃物有瑕疵。租賃物有瑕疵,即標的物的質量或數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或不符合標的物的正常使用狀態。無論租賃物在交付前或交付後是否有瑕疵,出租人都有責任對瑕疵進行擔保。

2.訂立合同時,承租人不知道租賃物有瑕疵,不存在可以免除出租人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壹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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