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締結;
3、合同實施計劃;
4.合同執行控制;
5.合同的綜合評價;
6.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法律依據:《鐵路合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鐵路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合同審查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法律事務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的合同審查職責。重大合同經法律顧問論證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後方可簽訂。
第十八條鐵路企業簽訂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因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並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保存相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合同糾紛發生後,合同承辦單位或者鐵路企業經辦人員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通知法律事務部門或者合同管理人員在其指導下妥善處理糾紛。必要時,有關業務部門應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