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將商品轉移給客戶而有權收到的對價金額,應當確認為合同資產或應收賬款,並按照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義務已收到或應收的金額確認合同負債;
2.由於同壹合同項下的合同資產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企業也可以設置合同結算賬戶,核算壹定時期內履行履約義務過程中與客戶發生對價結算的合同項下的合同資產或負債,並在該賬戶下設置合同結算和價款結算賬戶,定期反映與客戶的結算金額;
3.設置合同結算收入結轉賬戶,反映根據履約進度結轉的收入金額。合同結算賬戶期末余額為借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
4.期末余額為貸方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合同負債或者其他非流動負債列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