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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壹般需要認定涉及哪些問題。

建設工程糾紛壹般需要認定哪些問題,具體如下:

只有專門性的問題才能向法院申請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在建築工程領域,所謂專門性問題,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以下簡稱《建築工程解讀(二)》)第十四條是指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問題。在《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程序規範》中,鑒定的種類分為: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施工階段質量鑒定、已有質量鑒定、災害損失鑒定及其他特殊質量鑒定)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造價鑒定、工期鑒定、暫停施工、終止合同及與不可抗力有關的造價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壹般來說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也就是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屬於不動產糾紛,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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