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和社會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突出業績和事跡。
3.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除依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以外,其獲得者終身享有。
4.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並妥善保管勛章、獎章和證書。
5.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死亡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和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管;如果沒有繼承人或提名人,可以由國家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緊急狀態,發布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