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涉及的事項或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新情況的補充或變更。在添加補充協議條款時,要做到以下幾點:當事人基本信息,註意補充協議的當事人要與原合同的當事人壹致。補充協議的內容應是對原合同未涉及事項的詳細說明。註意,補充協議的內容不能與原合同內容相抵觸,補充內容要表達清楚,避免歧義。當然,附加協議的形式應該和原始合同壹樣完整。相應的日期和簽名應寫在附加協議的末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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