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合同詐騙罪只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不同。詐騙罪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故意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與其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但在壹般的合同詐騙中,很多情況下,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並不是以騙取或者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為目的。與壹般的合同詐騙相比,合同詐騙犯罪具有主觀性和惡性。
(3)客觀後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必須由騙取對方當事人大量財物構成。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詐騙,但騙取的財物未達到數額較大,則不作為合同詐騙處理,而是作為壹般合同詐騙處理。
在法律後果上也有區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視為無效;壹般來說,欺詐合同壹般被視為可撤銷合同,但損害國家利益的除外。壹般合同詐騙引發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屬於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