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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西方憲法學萌芽和創立時期關於“基本法”思想的主要觀點。

答案:【答案】亞裏士多德、霍布斯、盧梭、霍爾巴赫等人在西方憲法學的萌芽時期和創始時期,都曾闡述過“基本法”的問題。在憲法學的萌芽時期,據說亞裏士多德曾研究過古希臘158個城邦的政治制度,並在研究的基礎上將法律分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他說的基本法就是憲法。在他看來,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的基本結構和權限,統治者的數量,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權利和義務。非基本法是指憲法以外的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同時,他認為壹般法必須以憲法為基礎並從屬於憲法。他指出:“政體(憲法)是城邦壹切政治組織的基礎,特別是由政治原因決定的‘最高治理’的組織。”他還指出:“法律實際上是而且應該是根據政權(憲法)制定的,當然也不能叫政權去適應法律。”在憲法學創立時期,霍布斯將屬人法分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所謂基本法,就是立國之本,沒有它國家就不是國家。例如,統治者的宣戰、司法、官員的任命、安全的權利以及人民的權利和義務都在《基本法》中有所規定。在盧梭的思想中,所謂政治法,是指調整整體與整體之間的關系或君主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根本法。在他看來,政治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君主與統治者的關系、統治者權力的範圍和邊界等等。此外,法國政治思想家、哲學家霍爾巴赫提出了“根本法”的範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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