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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如果對方延期交貨,我們該如何協商?

合同簽訂後,處理對方延期交貨的措施如下:

1.要求對方交付貨物的,還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要求對方退款並支付違約金。寫起訴狀:陳述雙方的基本情況,陳述自己的訴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對方實現自己的訴求,準備證據:準備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交易、對方不交付貨物的事實依據;

3.向對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雙方確實協商未果,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訴狀按照自己的意願表明了他們的要求和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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