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合同或者其部分條款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註: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壹般屬於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是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免除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對於合同簽訂後如何作廢,需要註意什麽,我有以下的回答:
簽訂的第二份書面合同和第壹份內容都是對同壹件事的約定,所以第壹份合同被撤銷有兩種情況:
第二份合同簽訂後,如兩份合同有不壹致之處,視為對第壹份合同的修改,以第二份書面合同為準。之前合同中的約定自然無效。
另壹種方式是規定廢除之前的合同,在第二份合同中作出專門條款,明確規定合同生效後廢除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