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
2.三紅:指在農村退伍的紅軍老戰士、西路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
3.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工作人員、殘疾民兵民工和現役軍人家屬。
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50元,以各省市實際發放的補助標準為準。根據中央要求,各地區每人每月調整標準如下:
(1.1)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將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
(1.2)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份,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
(1.3)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