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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實際執行人與簽字人不壹致。

法律分析:合同實際履行與簽訂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為準。壹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雙方根據具體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時間或條件作出特別約定,則約定的時間或條件成立時,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能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壹致的,以最後壹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開始時間會與實際開始履行時間不壹致,這時應由雙方按照實際開始履行勞動合同的時間來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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