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準入政策要求,且當事人配偶具有當地戶籍和住房;
2.戶口遷入地村(居)委會和戶主同意接收的,可以在不改變非農業戶口性質的情況下,將當事人的戶口遷入原籍;
3.當事人可以帶戶口簿、身份證等。,並咨詢戶籍始發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戶籍又稱戶口,是指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為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戶籍地不壹定是人的籍貫,它與某人的籍貫是不同的: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和新中國成立後開始建設的壹些新地方,以及近代以來迅速發展起來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貫不是他們的戶籍地,而是他們的籍貫或祖籍。這些人壹般是在改革開放以後,在中國的計劃經濟時代,根據當時國家的要求,從外地遷到這裏的。
按照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籍貫是祖籍的壹種表述,這就是戶籍和籍貫的區別。籍貫是指祖居地——祖居地或起源地,是壹個家族群體公認的某個時期某個祖先的出生地。祖籍是指祖父母的出生地。已離開祖先出生地或故鄉的人的後代,仍以祖先的出生地或故鄉(即祖籍)為出生地進行追溯。祖籍是指我爺爺的出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自遷入居住地時起,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應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交驗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