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建築安裝工程實行合同制的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是發包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單位)為完成約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設計變更文件、談判記錄、會議紀要、資料、圖表等。,經雙方協商壹致,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列入國家計劃的重點建築安裝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簽訂合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準;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物資已列入國家計劃;三、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四、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