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此限。比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另外,附終止條件或者終止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時無效。因此,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自由原則任意約定期限。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無期限合同,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無限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示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七百零五條、第七百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