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裝修合同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加工承攬合同,由此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建築裝飾裝修法律法規解決。建設部2002年發布的《住宅建築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住宅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也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房屋的裝修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很多質量問題並不能在短時間內發現,而可能只有在使用壹段時間後才會表現出來。因此,為了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提高裝修人員的質量意識,《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特別強調了裝修人員的質量意識,並規定了與壹般服務消費不同的強制性裝修保修期。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外墻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室內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趙女士的房屋出現裝修質量問題的時間正好在該辦法規定的保修期內,因此趙女士有權要求裝修公司承擔保修責任,進行裝修或維修,並對給趙女士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由於趙女士在裝修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將不符合壹級櫸木標準的櫸木冒充壹級櫸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趙女士有權要求裝飾公司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裝飾公司為趙女士購買的壹級櫸木價格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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