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合同條款與法律條款沖突時以什麽為準?

合同條款與法律條款沖突時以什麽為準?

如果合同條款與強制性法律規定有沖突,以法律為準。

法律分析

法律是簽訂合同的根本保證,任何民事行為都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法律也是為合同服務的,能夠保障簽約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簽訂的合同與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沖突,以法律為準。合同生效的具體條件:1。合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可以是未來的締約壹方,也可以是締約壹方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的人。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簽訂合同”,就是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失去了意義。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所謂共識,是指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且不存在分歧的觀點。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必須經歷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被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合同始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通過合同要約和相互承諾之間的協議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上一篇:廣西普法教育視頻
  • 下一篇: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