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壹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壹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含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的除外。換句話說,如果對方沒有提出異議,仲裁被視為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
3.約定仲裁機構名稱的方法和術語需要規範。
4.合同中不得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
根據法律依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能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