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部分條款仍然有效,包括:
1,合同中獨立的爭議解決條款;
2.歸還因合同而獲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無效合同所遭受的損失。
合同的終止:
1.解除合同的條件: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的程序:解除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3.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終止,但不影響合同解除前權利義務的可追溯性和違約責任;
4.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並不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雖然宣告合同無效,但合同中的壹些條款,如獨立解決糾紛、返還從合同中取得的財產、過錯方對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仍維持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7條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5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