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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義?

狹義的人身自由只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拘留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

個人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私自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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