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民法典》第588條既規定了違約金,也規定了定金。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