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合同糾紛,仍可提交當地行政機關調解。
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調解或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法》、《廣告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實施辦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調解或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合同糾紛行政調解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合同糾紛。
第三條調解合同糾紛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
第四條調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正合理。
第五條調解除雙方當事人要求外,不公開進行。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調解合同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受案範圍。
第八條下列調解申請不予受理:
(壹)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壹方當事人要求調解,另壹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