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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行政調解方式取消了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頒布實施的《合同糾紛行政調解辦法》5438+0997 11仍然合法有效,目前仍在執行。

如有合同糾紛,仍可提交當地行政機關調解。

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調解或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法》、《廣告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實施辦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調解或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合同糾紛行政調解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合同糾紛。

第三條調解合同糾紛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

第四條調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正合理。

第五條調解除雙方當事人要求外,不公開進行。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調解合同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受案範圍。

第八條下列調解申請不予受理:

(壹)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壹方當事人要求調解,另壹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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