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糾紛,只要沒有字面上的歧義。口語和書面語的區別不在於媒體,而在於語言的本質。口語的特點是句子簡短,表達靈活,多用於直接、口頭、即時交流。
因為口語交流是瞬間的,在特定的場景或背景下,很多表達即使不嚴謹也能被各方忽略。即使把口頭表達的內容完全轉換成文字,文字的內容也會因為脫離了口頭表達的場景而變得不確定、不嚴謹、不夠莊重。
合同必須根據自己的意誌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範圍包括四個方面: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的自由、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和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其核心和本質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的意誌決定。
擴展數據:
合同寫作中的註意事項:
1,應滿足合同的基本條款,特別是交易的內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並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2.查看國家對本次交易有無特殊規定,目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和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發生業務糾紛的概率以及糾紛的原因和類型,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的瑕疵。
4.在可能的情況下,通過行政機關公證、律師見證公證以及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內容盡可能完整。
5.簽訂合同時,合同表面應清晰整潔,建議使用專用紙張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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