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主體的變更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增加,即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法律含義。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債務人接到通知後,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原合同義務。那麽相應的,債務人有權依據合同為受讓人進行抗辯。如果債務被轉讓,必須得到其他債權人的同意。因為這樣的轉讓對債權人的權利影響很大。本法對債務人的參與沒有限制,因為增強債務人有利於增加債權實現的可能性,債權人很高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 上一篇: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 下一篇:借網貸不還是犯罪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