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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和合作協議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合同和協議是兩個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區分,要根據實質內容來認定。如果協議內容明確、具體、詳細、完整,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為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稱之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規定了違約責任;該協議的特點是無特定對象、簡單性、概括性和原則性,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來看,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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