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職場上絕對不能觸碰的高壓線,尤其是律師。如果妳沒有誠信,誰給妳這個案子,法官不會相信妳?誰知道妳會不會為了達到目的而偽造證據?
那麽簡歷造假在法律上是怎麽定義的呢?偽造簡歷不違法,但屬於重大欺騙行為,公司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於求職者來說,簡歷造假就像埋下了壹顆定時炸彈。職場越成功,引爆的代價就越大。切記不要為了眼前的工作而失去職場的前途。
對此妳有什麽想說的?請在評論區告訴我。